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近期多家證券公司收到了所屬地證監局下發的《關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自查整改的通知》,要求各類機構就互聯網業務開展情況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結束后,證監局將抽取部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據了解,此次檢查為證監會統一部署,各地證監局遵照執行,但因下發通知的時間有早晚,各機構被要求上報的時間也不盡相同,比如深圳局要求6月10日前上報自查報告,江蘇局的截止日則為6月24日。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互聯網業務的自查整改范圍包括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基金、期貨公司的子公司,以及證券、基金、期貨公司或其子公司設立、參股或合作、投資等方式設立的孫公司、以及其他下屬機構;基金托管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服務機構。
根據監管底線和法規依據,通知明確,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必須符合現行監管規則,一是在經營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企業開展合作;二是與互聯網企業合作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三是不得通過互聯網企業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自查整改的重點依照金融機構的業務性質不同而被逐一細化。
其中,證券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的自查整改要點為: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過度宣傳、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未嚴格驗證客戶開戶身份,不能確保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切實落實客戶適當性要求,未嚴格根據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合適的產品或服務;強化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的有效性不夠,過度追求客戶體驗而省略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未做好客戶回訪和服務工作,未能及時響應客戶各項服務請求和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薄弱環節,影響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接入外部信息系統未嚴格依法履行相應的審查義務;為場外配資違法活動提供便利。
對于私募基金,一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也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期貨業務方面,通知要求的自查整改內容為期貨公司是否以自有資金參股設立P2P網貸平臺,或者投資P2P平臺銷售項目,關注期貨公司與互聯網資訊平臺合作中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誘導交易等行為,重點整改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購買方,在期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放到P2P平臺進行份額拆分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