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剛剛經歷了急劇發展的過程,從混亂進入調整的過程中,有多方面因素造成了它的問題。”北京師范大學金融系教授鐘偉在日前召開的“改革和風險的平衡”研討會上指出。
近期發布的《中國金融風險與穩定報告》(下稱《報告》)顯示,互聯網金融主要存在技術安全性、借款人信用違約以及平臺龐氏騙局等三大風險。
網貸監管政策征求意見稿的下發,國家級互聯網金融協會正式宣告成立,從草莽到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正在經歷著行業的重整和洗牌。
《報告》認為,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圍繞金融生態圈的建立,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已經無法再適應快速發展的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正在從一個野蠻發展逐步走向規范發展的時代,未來金融監管需要的是功能監管而非機構監管。
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競爭和整合才剛剛開始
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正面臨著很多挑戰,但新的機會也在孕育。
《報告》認為,從負面來看,風險的暴露將可能會延緩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但從正面來看,風險控制的能力本身就是金融機構的核心能力,競爭的勝者將開拓出真正適合行業健康發展的模式和技術。
金融和互聯網技術正在快速融合,互聯網技術所帶來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優勢極大的推動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然而,《報告》認為,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其在制度、法律、稅收等方面的優勢將會逐漸消失。
與此同時,傳統金融機構也已覺醒,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機構均加快了各自“互聯網化”的步伐。互聯網金融給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體系所帶來的深遠影響才剛剛開始。
展望未來,相比過去PC(個人電腦)主導的互聯網時代,《報告》認為,移動互聯網所帶來的重要影響是網絡聚集度更高,世界變得更小。因為移動互聯網的連接,人與人的空間維度更小了。
“因此,在移動互聯網時代,互聯網金融的最終業態應該是更少的節點(即壟斷程度更高的金融平臺),更多的接入(消費者因為某種原因都和這個金融平臺產生聯系)。”《報告》顯示。
《報告》認為,相較于傳統的金融機構模式,最終存在的節點更少意味著最終存在的互聯網金融機構更少。那么,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競爭和整合應該才僅僅是開始。
未來需要的是功能監管而非機構監管
互聯網金融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這也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確立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一行三會”對互聯網金融實施分類監管。
具體來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是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包括P2P網絡借貸和網絡 小額貸款)、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七大領域。
互聯網支付將由中國人民銀行來監管,網絡借貸、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中國銀監會來監管,股權眾籌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由中國證監會監管,而互聯網保險則由中國保監會來負責。
《報告》認為,傳統的金融監管以機構性金融監管為核心。按照金融機構申請牌照時所聲明的機構名稱來進行分別 監管,如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這是一種“事先”的“聽其言”的僵化監管模式。
“但金融創新不僅使金融交易技術日趨復雜,而且使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務業的進入壁壘不斷下降,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此時按照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已經很難奏效。”《報告》顯示。
《報告》認為,金融體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確定的環境下,跨時空配置經濟資源。從金融功能說的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未賦予金融以新功能,因此可以認為未來的監管必然將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型。
事實上,監管部門也已經開始探索從“牌照”監管到功能監管。
就在前不久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掛牌儀式上,央行副行長潘功勝首次提到了“穿透式”監管,即要透過互聯網金融產品的表面形態看清業務實質,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穿透聯接起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甄別業務性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
“要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不論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只要做相同的金融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就應一致,不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引發監管套利。”潘功勝說。
《報告》建議,隨著金融技術的不斷進步,尤其是金融和互聯網技術的融合日益加深,互聯網金融正在從野蠻發展的時代逐步走向規范發展的時代,監管機構也在思考和實踐,未來金融監管需要的是功能監管,而非機構監管。
“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圍繞金融生態圈的建立,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已經無法再適應快速發展的金融業態。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并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因此在監管中功能監管的重要性變得更加突出。”《報告》顯示。